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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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2、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4、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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