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您的问题
姓名:
主题:
提问时间: 2017/6/27 13:27:39
内容: 您好,我是兴安县界首镇和平村委会的一名普通村民,由于之前住的是土瓦房,时间长了就出现裂缝坍塌现象。因此本人一年前就在自己的其他耕地上重新修建了新房屋,但是想重新补办相关土地使用证件,提交了几次资料都不予审核通过。想咨询一下这是什么情况?
     
回复

答复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办
答复时间: 2017/6/28 10:42:02
答复内容: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