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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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质灾害的概念
由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称为地质灾害。
二、治理的原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三、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可以向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反映,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电话(0773–62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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