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1、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领导所辖各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3、负责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组织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主管全县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报批工作。
6、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本市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8、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对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管理;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和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调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协助区厅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协调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协助区厅管理地质勘查资料、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
11、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测、监督检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备案。
12、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负责合理使用市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14、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管理办法,依法实施全县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审核本辖区内测绘单位资格,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
16、承办县人民政府和桂林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县国土资源局内设7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保障;负责文电、文书档案、宣传、政务公开、信息、保密、保卫、信访、计生、扶贫、综合统计、接待、车辆、物质采购、固定资产、物业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和行政公章管理;统筹协调信息化工作,牵头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督办、承办局机关、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局系统干部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局系统职称管理;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党建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
2、政策法规股和行政监察股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处有关工作;检查局机关股室、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受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含实行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上述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受理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后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其他事项。组织协调本系统党风廉政、机关效能和行风政风建设。
3、财务股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编制局机关、派出机构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局经费的收、交、管、用,审核局各项经费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执行收支两条线、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国土所的国有资产;承担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和汇总局本级的各类月报、年报、专项资金统计报表;负责对土地开垦、整理复垦有关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土地利用管理股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县本级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县本级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机构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负责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监管。
5、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负责编制实施全县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和及其专项规划;负责县本级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汇总和上报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分解下达上级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县本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编制县本级科技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县乡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负责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承办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事项的组织工作;负责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验收、审查报批工作。
6、地籍和测绘管理股
拟订地籍和测绘管理办法,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管理;负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据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土地资料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地籍工作,指导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汇交;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质量。
7、矿产开发管理股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县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大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监督管理,执行和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的勘察和开采活动;调处重大探矿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助审核探矿权的申请、年检、出让工作,协助管理探矿权市场;负责协助地质勘查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