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4-48-20100107-0000012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0年1月7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1/7 8:59:47 作者: 来源: 浏览:856

 

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采矿权人: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5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于20096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负责保证金的缴纳核定工作,并出具《保证金缴纳通知书》,通知采矿权人将保证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对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缴纳核定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核定工作由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核定工作由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200961日起采矿权人(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或年检,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否则不予办证或年检。200961日前已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要在20091130日前补交完毕。

三、保证金缴纳金额,依据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堆渣场)、采矿权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

四、保证金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一)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内,或者保证金5万元以内(含5万元),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

(二)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可以分期缴纳保证金。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余额可分年度平均缴纳,但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应当全部缴清。

(三)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按照开采设计分期开采的,经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缴纳首采地段的保证金。首采地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结转为下一矿段的保证金,各矿段保证金的数额可以分别核定。

(四)经批准分期缴纳的,采矿权人必须在当年的630日前缴纳该年度的保证金。

五、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或者主要矿种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矿区面积(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或者主要矿种重新核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并由采矿权人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责任书》。

六、采矿权人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可以一并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本息转移手续,变更保证金缴纳人,由受让人与负责人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治理业务。

七、采矿权期届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重新签订《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八、采矿权人应当边采边治理边恢复。采矿权期限届满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九、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十、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治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计算应返还的保证金本息,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对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原则完成治理的矿段,经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根据开采年限和治理程度经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逐步返还保证金本息,但返还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已缴纳保证金总额的85%。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仍由该采矿权人承担。

十一、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核定采矿权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缴存银行和存款账户,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二)采矿权申请人与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三)采矿权人申请人根据《缴存通知书》的要求将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

(四)采矿权人申请人凭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交款单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并持收款收据和其它有关材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或办理年检等手续。

(五)采矿权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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