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字〔2004〕34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雁山区国土资源局、各科室、二层机构:
现将《桂林市国土资源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建设用地 会审 通知
(共印40份)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由局审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坚持内部会审制度。会审采取先由主办科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会审组会审。重大项目用地和用地使用耕地超过100亩的先由会审小组审定后,再报局班子会审决定。对局会审小组会审有异议的宗地,必须报局班子会审决定。
会审由分管规划利用、耕地保护领导主持,办公室、规划利用管理科、地籍测绘管理科、耕地保护科、法制监察科、监察支队等科(室)参加。参加会审的单位,应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严把审查关。
会审的事项包括: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变更、企业改制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 审查的依据为: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有关资料;
(四)权属来源依据;
(五)国家和自治区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审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关职能科室,由科室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定报批程序的,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人;对材料不齐或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需要补充完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的由主办科室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承办科室受理登记后分发给主办人,主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科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的材料,提交局会审小组进行集体会审讨论通过;
(四)会审通过的报件,由主办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按办文程序经局领导签发后制作上报文件,在用地单位缴清有关费用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会审科室应按照如下内容对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材料齐全或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并作出承诺,可以提交会审。举行听证的事项应提供听证材料上会会审。
一、耕保科
(一)用地预审办理程序及要件
1、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或各县)提交用地预审申请—科领导初审后分发给经办人办理—经办人审查—科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局批复,依程序上报审批。
2、用地预审应提供的要件
(1)用地单位(或各县局)的申请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文、图或设计文、图;
(5)耕地补充措施(涉及占用耕地的);
(6)地质灾害危险性审查意见;
(7)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意见;
(8)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
(9)拟占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二)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办理程序及要件
1、市本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用地单位持预审批复和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委托征地机构征地和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图—征地机构将有关表、图、数字汇总后交耕地保护科领导初审后分发给经办人办理— 经办人编制有关方案—科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会审小组会审—交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实施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完善征地手续后由耕保科开通知函并提交有关资料后到利用科办理用地手续。
2、市本级办理建设用地应提交的要件
(1)申请用地报告和用地申请表;
(2)用地预审批复;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或其它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
(4)土地权属证明及面积汇总表;
(5)新增耕地确认文件(涉及占用耕地的);
(6)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占用林的);
(7)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
(8)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单独选址项目);
(10)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单独选址项目);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2)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单独选址项目);
(1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单独选址公路建设项目);
(14)地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单独选址项目中以有偿供地的部分);
(1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6)拟占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7)补充耕地位置图;
(1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单独选址项目);
(19)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项目);
(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2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单独选址项目)。
(三)各县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要件
1、各县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程序
各县持有关申报材料—耕保科受理—经办人初审—科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会审小组会审—制作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
2、各县办理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的要件。
(1)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及占补挂钩平衡表;
(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权属证明;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说明;
(5)新增耕地确认文件(涉及占用耕地的);
(6)耕地开垦费准备情况说明;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调整规划的)。
(8)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9)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调查确认结果;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1)拟占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3、各县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提交的要件
(1)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7)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
(9)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调整规划的项目);
(11)地价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案)(以有偿方式供地部分);
(1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以有偿方式供地部分);
(13)耕地开垦费准备情况说明;
(14)新增耕地确认文件(边补边占的,附开垦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5)耕地占补平衡说明;
(16)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
(17)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一览表和土地权属证明;
(18)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19)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调查确认结果;
(2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1)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
(22)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
(23)拟占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4)补充耕地位置图;
(25)土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
(26)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27)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规划利用科
(一)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办理程序提交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统一收件初审—交科领导分发—经办人—科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会审小组会审—通知交费—拟文上报(报市政府审批的)—签订出让合同—本局下发用地通知书
(二)审查办理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手续项目应具备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自治区政府征地批文;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4、界址点成果表;
5、用地红线图;
6、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
7、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图;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地价评估资料;
10、总平面图建设项目(兰图);
(三)审查办理划拨、出让存量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手续项目应具备下列资料
1、用地申请书;
2、项目立项批准文;
3、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图;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地价评估报告;
7、建设项目总平图(兰图);
8、用地红线图;
9、拆迁合格证及拆迁协议;
10、开工单、竣工验收单;
11、涉及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有结案报告。(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复印件);
12、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四)审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项目办理程序及应具备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价评估报告;
4、土地使用者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权证复印件;
6、涉及补办部分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地籍测绘图、勘测成果资料。
(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文件材料
1、转让双方的申请书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审核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4、在建项目要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开发投资额的凭证;
5、双方转让协议(原件);
6、转让房产连同土地转让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变更后的新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对);
7、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8、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0、分割转让的应提供地籍测绘图、成果资料(原件);
注: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换赠予参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六)司法处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还需具备下列材料:
1、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附法院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裁定书);2、委托拍卖协议;3、拍卖行营业执照;4、拍卖行法人证明、身份证;5、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应具备的文件材料
1、具体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1)申请土地处置请示;
(2)同意企业改制的批复;
(3)土地使用证;
(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土地处置方案具体内容:
①企业改制所涉及土地基本类型及各类土地对应的处置方式
②土地处置方式(参照企业类型决定是已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已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
2、土地资产处置
(1)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写明申请书名称、法人姓名、单位性质、通讯地址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原件)
(3)企业改制批文(原件)(市人民政府批文)
(4)土地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5)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6)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备原件核对)
(八)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应具备材料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的确认书(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复印件);
3、确认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4、用地红线图(一式两份)(原件);
5、宗地图及测量成果。
(九)县建设用地申报供地应具备下列材料(含存量土地超1公顷上报)
1、县人民政府呈报文件;
2、供地方案;
3、分批次用地的批文及批次用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图;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需提供有资格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不少于1:2000有拐点坐标红线图);
4、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
5、有偿方式供地的地价评估报告及县政府审定的有偿使用标准;
6、草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属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提供县政府有关国有未利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8、用地单位申请;
9、计划文;
10、定点文、图(选址文、图);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国有土地使用证;
13、总平面图(兰图);
14、拆迁合格证及拆迁协议补偿收据。
三、地籍科
1、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地类确定是否正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2、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土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土地勘测定界机构有无资质证明;
4、图、文、表中的有关地类、面积是否一致;
5、土地变更的,原土地使用证是否收回。
四、法制监察科和监察支队
1、农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3、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五、办公室
1、审查建设用地是否有群众举报;
2、审查行文是否规范。
第七条,建设用地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单独选址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涉及局部调整规划,而没有依法批准的,涉及征占用林地没有占用林地批准文件的;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三)没有计划文和规划定点文,或计划文与规划定点文用途不一致的;
(四)因拖欠有关费用的;
(五)涉及用地有地上附着物,没有签定有关协议。涉及使用合资企业用地没有董事会议记要或决定的;
(六)用地单位有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有关资料中地类、面积、权属不一致的;
(八)属于经营性土地,没有通过招拍挂的;
(九)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没有通过确认和土地处置方案没有批复的;
(十)使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没有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十一)用地红线图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在审查报批过程中,需进行现场踏勘的,由规划利用科和耕保科会同有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实地踏勘核对有关情况。
第九条 会审前由监察科对用地进行宗地核定是否存在有未批先用地等违法用地行为。有违法用地行为的必须先处理后才予会审。
第十条 通过用地会审后,用地单位将有关费用缴清,相关科室凭财务的缴款凭证,才正式拟草文件上报。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集中会审原则上每星期会审1次,局领导可视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集中会审次数。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会审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及市重点项目等急需用地的,经局领导决定,可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用地会审办法内容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