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52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绕城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12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冠山村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1.7285公顷(水田6.5010公顷、旱地0.1648公顷、果园4.7847公顷、农村道路0.1439公顷、沟渠0.1217公顷、田坎0.01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095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同时使用兴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1.6382公顷(工业用地1.5778公顷、公路用地0.0604公顷),共计13.4617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绕城路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兴安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6.665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