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16-120-20151230-0001233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12月30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绕城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5/12/30 10:37:38 作者: 来源:区国土厅审批办 浏览:321

桂政土批函〔2015529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绕城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12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冠山村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1.7285公顷(水田6.5010公顷、旱地0.1648公顷、果园4.7847公顷、农村道路0.1439公顷、沟渠0.1217公顷、田坎0.01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095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同时使用兴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1.6382公顷(工业用地1.5778公顷、公路用地0.0604公顷),共计13.4617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绕城路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兴安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6.665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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