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84-99-20100517-0000135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0年5月17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执法监察11111 主 题 词: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表时间:2010/5/17 17:09:25 作者: 来源: 浏览:1853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时限:

(一)土地违法案件受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巡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首先要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并根据审查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申批立案,立案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2、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文;3、承办人意见;4、主管领导意见。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处理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

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时必须全面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证据,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询问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分别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将询问情况如实记录下来。询问笔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更改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勘验过程和结果要制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违法现场和物品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包括拍照、绘图等,它是对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有效方式。勘验笔录应当详尽地记载勘验所见的与案件有关的主要情况,要保证笔录的客观性。记录用词要清楚、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证据收集及审查

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收集证据而进行的活动。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7)鉴定结论。

(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告知和听证

1、告知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还应及时先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质让权等权利。

2、听证

在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程序中,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1、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填写《行政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书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3)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2、送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不在场、不签收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决定的效力

1)行政处罚决定宣告案件审理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则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即告结束,行政处罚决定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其内容非依法定原因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行政处罚决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发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决定期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处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案程序流程示意图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案程序流程示意图




立   案

有明确的

行为人

有违法事实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属本部门管辖

职责范围内的

调   查

讯问笔录

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现场拍照

现场摄像

勘测笔录

物证

书证

证人语言

调查报告

处   理

处罚告知书

处罚听证告知书

听证通知书

举行听证会

处罚决定书

处分建议书

处分决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犯罪案件移送书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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