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县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大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监督管理,执行和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的勘察和开采活动;调处重大探矿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助审核探矿权的申请、年检、出让工作,协助管理探矿权市场;负责协助地质勘查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