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脱贫攻坚项目落地的保障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对急需开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单独或以县为单位打包若干个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修改,并优先审查批复;对已经确定的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本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中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扶贫开发国土政策试点县,由自治区直接予以追加,并允许试点县每年调整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用地计划指标方面。自治区全面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住宅用地,以及为安置区直接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扶贫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有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按照中心城镇发展建设的用地指标,也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保障。
用地审批方面。一是下放移民安置用地审批权限。列入全区扶贫攻坚计划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用地,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是实行先用后报的支持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集中区及其配套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且当年必须建成的建设用地,可实行先用地后报审,但要在半年内补办正式用地报批手续。三是实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于符合规划、要件齐全、符合用地报批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宅基地申请方面。对于分散安置的异地搬迁户,在新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宅基地退还的前提下,允许跨村申请宅基地。
二、运用国土政策拓宽脱贫攻坚资金渠道
全力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简化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程序和立项材料,并派出专人指导项目立项申报;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助推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推动贫困地区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获得更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拓展贫困地区补充耕地指标来源。允许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用于贫困县内的占补平衡;积极探索贫困县利用低效园地、未利用地、残次林地开发耕地,经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
推动贫困地区指标交易。加快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为脱贫攻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允许贫困地区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周转指标,并允许预支一定比例的周转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鼓励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与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协商定向购买节余指标。同时,对有条件的中心城市,探索城镇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以及城市新区用于经营性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储备时,原则上通过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项目建设。
三、精准发力助推脱贫攻坚产业发展
集中安排国土项目。对扶贫移民集中安置区周边耕地较为集中连片以及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和地灾防治项目,探索“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地灾防治”三大政策叠加模式精准发力,从政策、项目、资金、配套措施等方面集成运用,全力支持脱贫攻坚。
支持贫困地区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对助推移民集中安置点产业发展的涉农龙头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用地,其设施农业发展实行特殊用地政策,对属于设施农用地定义范畴且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核实备案。对服务于300亩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对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自治区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在移民集中安置点区域内按年度申请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按照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流转或整合后,自治区依据符合要求的建设内容、实际工程量和相应的奖补标准进行确认后,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专项资金奖补。全力支持进入易地安置龙头涉农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为易地安置农民创造更好就业环境。
支持旅游开发、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用地。对在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可享受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对吸纳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移民就业的企业,自治区优先安排产业发展、加工用地。
四、助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
节余指标收益及时全部返还贫困地区。节余指标收益应由县(市、区)统一管理,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充分考虑各项目区拆旧安置成本和指标用途,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增加收入。整治后的耕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龙头企业,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面积折合成股份,入股企业经营,共享土地经营收益,确保农民增加收入。同时,使一部分具备一定技能的农民从耕地上解放出来进城务工创收,一部分农民就近受聘于龙头企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促进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旅游、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鼓励实行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政策,长期租用集体土地,让集体和农民共享资源收益;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探索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以占地补偿款等入股新途径,拓宽贫困地区农民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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