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6-137-20150327-0001413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3月27日 主题分类:法规政策\政策文件解读 主 题 词:

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广西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15/3/27 15:21:14 作者: 来源:区国土厅 浏览:690

  ● 《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人民群众财产权意识不断提高,对产权保障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日益显现。分部门登记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不动产交易安全,影响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行。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2007 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受部门体制的约束,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不动产重复登记、机构重叠的问题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并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条例》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各地登记实践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以《物权法》为依据,充分吸收和借鉴现行各类登记办法的有关内容,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机构、簿册、程序、信息平台管理、信息查询共享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的统一。《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提升不动产登记公示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完善政府运行机制的有力抓手。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了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
    ● 《条例》的五大核心内容
    《条例》在整合吸收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内容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不动产登记实践,按照既尊重现实又继承、提升的思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了多方面的整合和创新。
    第一,《条例》明确了统一登记的范围。《条例》第二条对不动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条例》第五条在继承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对不动产权利体系进行了组合优化,使之更加有利于登记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例》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了各层面登记机构的统一和上下对口,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条例》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三,《条例》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册。《条例》第八条引入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结束了在分散登记模式下不同不动产按照不同登记单元进行登记的现状,明确了今后制定具体标准的思路和方向。同时,《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事项,对登记簿实行严格保护并永久保存,不得损毁和擅自修改;行政区域调整或者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登记簿必须及时移交给相应的登记机构。
    第四,《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程序。《条例》在登记程序的设计上,吸收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做了一般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和调查、不予登记等情形,以及登记机构的办理期限,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打下了制度基础。
    第五,《条例》搭建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平台。《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要纳入其中,实现区域、层级、行业间的互通共享。同时,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信息查询人的保密责任。
    ● 《条例》对广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助推作用
    职责和机构整合不仅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有力助推广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
    目前,广西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围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明确职责分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自治区层面建立了自治区层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前期调研;完成了自治区一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建立了自治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广西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增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信息动态联系机制。 
    截至目前,广西已有9个设区市和29个县(市)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交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其中百色市本级和6个县已完成职责整合工作;3个设区市和1个县已在国土资源局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
    同时,《条例》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将有效保证广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广西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表示,广西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业务流程、办件窗口等,实现业务工作高度融合和有机衔接,将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连续、正常运转的关键。对此,广西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有计划地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二是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完成后,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三是要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系统和统一。同时,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颁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广西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强调,下一步,广西将以《条例》为统领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在2015年,广西将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实现统一登记。各级编办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落实机构“三定”方案,将与登记相关的测绘、档案、信息等管理职能纳入不动产管理机构。同时,自治区、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工作衔接方案,完成同级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移交、系统对接。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窗口,制定收件标准、业务办理规程,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颁发统一证书;在2016年,广西将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开发及测试工作,为试运行和全面运行做好准备。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运转和规范相关工作,全面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保新旧登记制度的顺利过渡;在2017年,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广西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试运行为基础,推进广西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部门互通、上下联动。同时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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