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5项)
第一项:对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06]25号)等文件规定,耕地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针对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设施农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村集体私自圈划宅基地等情况,对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针对各乡(镇)本年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施工配合情况、设施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等其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对各乡(镇)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执行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同时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村级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
(四) 违法用地巡查与处置情况。针对各乡(镇)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情况,违法用地案件配合查处情况,以及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和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对违法用地巡查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进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每年对上一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不定期开展耕地保护日常检查,每季度县级进行巡查,要求乡(镇)进行月巡查。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巡查考核情况,定期将考核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考核报告要全面反映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数据库建设资料、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取1-2个乡(镇),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整治项目区、地力检测区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待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经自治区、国家审核通过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联合制定下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二)自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考核。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
(四)反馈意见。将考核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并将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项: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含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报批工作,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征地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征地程序主要有报批前的政府公告、部门公示落实情况,批准后的政府公告情况等;被征地村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三)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财政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
(四)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局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二)网上审查。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件,均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三)专项检查。按照自治区、市、县安排,会同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由财政、国土、人社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二)严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工作。
(三)建设用地报批前审查。县国土部门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上报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件前,严格执行股室内部会审,加大对用地的规划计划、地类权属、耕地保护、征地补偿安置、违法用地、土地供应等内容的审查力度。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根据自治区、市、县安排的专项行动,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等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国土、人保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二)国土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项: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土地开发项目的乡(镇)。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 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二) 项目完成后的后期管护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区厅安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每年一般安排2次抽查,抽查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
四、 监督检查措施
(一)内业检查。通过听取报告、检查项目资料等,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制定执行等情况。
(二)外业检查。检查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情况,原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情况。检查项目后期管护主体是否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的项目管护合同是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情况。
(三)质量跟踪。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
(四)开展审计。项目竣工后,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项: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时缴纳;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三)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使用土地;
(四)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时序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五)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足额补缴差额部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七)是否少批多用、非法占地。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根据系统预警、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通过不定期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项:对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地质勘查行为,加强对全县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管,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制定以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情况。
(二)探矿权人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情况。
(三)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情况。
(四)探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情况、完成最低投入情况。
(五)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情况。
(六)以探代采情况。
(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八)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报送地质勘查成果情况。
(九)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探矿权年检。根据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巡查。国土资源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召开地质勘查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资料。审查每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查看现场。每年组织1次年度检查,对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探矿权年检。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73号)及《关于调整勘查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3号)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符合年检条件的探矿权人进行年检。基本程序为:
1.探矿权人应向探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报送年检资料。
2.国土资源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二)矿产督察。督查工作程序为:制定督察计划、现场督察、形成督查报告、督促整改、总结上报。
(三)日常巡查。国土资源局对地质勘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程序:下发通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督促整改、总结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1986年11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项: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
(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情况。
(三)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
(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情况。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规范实施情况。
(六)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乡(镇)抽查2-3个矿山。
(二)定期检查。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的验收审查。
(三)不定期抽查。每年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责任。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三)加强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从源头遏制重开采轻治理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3】7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项: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情况。
(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情况、各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每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
(三)定期检查。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并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二)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严格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等。
(三)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阶段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项:对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等重点项目进度、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成果质量现状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二)开展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三)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向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
(三)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四)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五)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2003年9月修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项:对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二)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
(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二)每年对在我县境内开展测绘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测绘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巡查。
(三)按照区厅和市局统一部署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要求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2003年9月修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项:对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全县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等地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质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送审单位检查内容:是否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审核意见予以修改;是否按要求登载审图号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全县集中查处收缴违法地图。
(二)按照区厅、市局工作部署不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检查。
(三)按照区厅、市局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存在政治性的“问题地图”、互联网上出售或提供涉密地图和上传标注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二)联合县保密局、县工商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部署年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二)开展地图日常检查及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2003年9月修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项: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国土资源部、区政府、市政府工作方案,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及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
2.以卫片检查数据为依据对其管辖范围年度土地利用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评估。
(二)具体工作
1.核查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
2.核查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中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合法性。
3.检查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报告。乡(镇)资源管理所自查评估辖区范围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县国土资源局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二)数据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资源管理所上报卫片数据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实地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查看违法用地整改情况。
(四)随机抽查。在对乡(镇)卫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随机抽查不少于1/5的内业档案,以便对该地区卫片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正确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督促整改。对卫片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乡(镇),下发通知,督促整改。
(二)建议问责。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三)监管评估。对各乡(镇)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市政府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工作方案。
(二)指导培训。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资源管理所卫片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工作人员统一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疑似违法图斑的核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查处、填报工作。
(四)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问题较为突出的乡(镇)报县人民政府重点开展督促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五)约谈问责。根据督导检查情况,结合上报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查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分类排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警示约谈建议;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六)检查验收。组织全县卫片检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全县工作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七)组卷归档。将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组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按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预审后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二)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每季度抽查一个乡(镇),对项目建设按照预审意见内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二)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三)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三)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项:采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县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实施情况。
(三)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情况。
(八)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十)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检查,要求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相关资料。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
(三)抽查。县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1次检查,抽取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检率不低于应检矿山的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召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乡(镇)资源管理所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资料。审查年度乡(镇)资源管理所报送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三)查看现场。每年组织1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薄弱环节。
(三)意见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四)汇总报告。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1986年11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项: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制定以下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一)县乡(镇)资源管理所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
(二)案情复杂,依靠乡(镇)资源管理所难以处理的违法案件。
(三)被媒体报道,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引发重大群体性信访的违法案件。
(五)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违法案件。
二、案件查处方式
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局采取直接查处、联合执法、公开通报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三、案件查处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下级上报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县乡(镇)资源管理所认为案件难以由本级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时,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县国土资源局经过集体会审确定审理意见,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交由原上报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导处理情况。
2.县级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县级巡查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在县级执法队伍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经集体会审确定处理意见,可以案件交办的方式交由违法用地发生地乡(镇)资源管理所立案处理,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3.上级交办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上级交办重大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发生地乡(镇)资源管理所处理。案情复杂,由乡(镇)资源管理所难以处理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
(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1.有管辖权的乡(镇)资源管理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
2.管辖权有争议的违法案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管辖决定,可以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四、案件查处措施
(一)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
(二)建立重大违法案件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乡(镇)资源管理所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建立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考核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资源管理所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通过系统内通报、下发督办通知书或者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五、责任追究
依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项: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事项取消后监管措施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06]25号)等文件规定,耕地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针对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设施农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村集体私自圈划宅基地等情况,对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针对各乡(镇)本年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施工配合情况、设施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等其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对各乡(镇)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 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执行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同时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村级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
(四) 违法用地巡查与处置情况。针对各乡(镇)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情况,违法用地案件配合查处情况,以及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和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对违法用地巡查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进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每年对上一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不定期开展耕地保护日常检查,每季度县级进行巡查,要求乡(镇)进行月巡查。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巡查考核情况,定期将考核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考核报告要全面反映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数据库建设资料、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取1-2个乡(镇),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整治项目区、地力检测区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待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经自治区、国家审核通过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联合制定下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二)自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考核。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
(四)反馈意见。将考核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并将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