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325-0-4-48-20170116-00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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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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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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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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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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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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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发表时间:2017/1/16 9:19:03
作者:
来源:区国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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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工作,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审批农民建房用地,严格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备案和后续监管,及时查处和制止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
通知强调,一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民建房的管控。农民建房选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内选址,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确实无法在预留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的,应尽量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切实做好农民建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衔接。各地要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与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衔接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用地规划布局用以保障农民建房需要;已明确选址的应在规划图上定点落位,纳入规划允许建设区;难以确定选址的,应预留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空间。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农民建房建设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划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不能纳入农村宅基地审批范围。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内容。
四是认真开展农民建房用地批后备案和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用地进行审批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用地批复后10日内根据有关要求将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建立农民建房用地批后备案审查机制,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遥感监测、实地核查、规划数据库上图核查等方式发现农民建房用地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厅备案或所备案的农民建房用地不符合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
五是严格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及时查处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共同责任制度,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于农民建房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严肃查处,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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