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矿山环境保护,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明确五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管理。
一是明确采矿权新的准入条件。严格编制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规划中明确最低生产规模和空间布局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明确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禁止新设采矿权。对新矿规批复实施前的过渡期,暂停新设和出让采矿权。
二是对已设采矿权实施分类处置。截至今年2月16日,我区仍然有效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采矿权共1705个,其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证的77个,由市、县地方政府发证的1628个。对这些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要进行全面的联合排查,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一律在2017年关闭退出;在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审批。
三是规范采矿权出让论证。采矿权设置前,要充分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意见。采矿权出让相关的储量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价款评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经费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强化政府在采矿权出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以试点的方式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四是对已有矿山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采矿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直接用于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代为复垦,并依法追究采矿权人责任。同时规定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改善矿区环境。
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山不超过0.2平方公里的小矿和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权,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