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方便企业申报、建设试点采石场。
《实施细则》指出,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采石场建设试点矿山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桂林市重点区域内是指六城区、阳朔县、灵川县行政辖区,其他9县区域内是指全州、兴安、永福、灌阳、龙胜、资源、平乐、恭城、荔浦县行政辖区。
《实施细则》明确,试点矿山类型为三类:一是已设矿权未过期矿山。要求试点期间和通过试点建设验收后,在充分征求环保、安监、公安、旅游、林业、漓江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按程序正常办理延续登记。二是已设矿权已过期矿山。要求在试点期间允许矿山建设和按原生产规模办理延续审批登记同时进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底,生产规模按10万吨/年办理。三是预设矿权试点矿山。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旅游、林业、漓江管委会等有关部对预设试点矿山进行实地踏勘,并经充分论证并初步划定矿区范围,然后按相关程序组织挂牌出让。
《实施细则》强调,试点矿山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经营资格,重点区域内试点企业需提供银行出具的3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信证明材料,其他9县内试点企业需提供银行出具的1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信证明材料。矿业权人(企业)必须未被国土资源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实施细则》要求,一是已设矿权的试点矿山原则上6月底完成矿山建设,预设矿权的试点矿山原则上8月底前完成矿山建设。二是桂林市重点区域内试点矿山应按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其他9县区域内试点矿山应按年生产规模10万吨以上建设,其中县城周边试点矿山应按年生产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三是试点矿山开采区建设和生产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和生产。四是试点矿山建设期间,重点区域内试点矿山延续登记委托矿山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试点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审批登记,其他9县试点矿山由矿山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