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修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5年修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15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按年度对在广西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资质单位开展资质单位所从事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做好2017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广西境内的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治理、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类各级别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是否执行项目备案;
(五)有无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行为;
(六)有无出具虚假地质灾害评估、勘查、防治报告的行为;
(七)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行为;
(八)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九)有无因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量的情况;
(十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提交报告、成果资料行为;
(十二)各资质单位是否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资质图章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是否按要求如实填写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地主要问题。
三、检查方式
(一)资质单位自查。
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2015~2017年度在广西境内承担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执业情况报告(见附件1),并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电子文件同时发地质环境处邮箱gxdhq@sian.com)。材料邮寄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号2018室,联系人:黄上威,联系电话:5388207。
(二)抽查检查。
按不少于持证的地勘单位总数25%的比例对地勘单位进行抽查实地检查。抽查工作分组进行,工作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市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科及有关专家组成,抽查采取听取地勘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项目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检的资质单位、抽查时间及检查组名单见附件2。
四、其他
(一)抽查单位现场需准备材料。
1.书面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包含与检查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情况)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3.职工花名册(以各单位人事部门造册为准)、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以及原资质申报材料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新增减人员情况对照表;属聘用人员的还需提供:近1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工资账目等。
4.最新的仪器设备清单、相关仪器设备管理台帐;
5.近3年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汇总表;
6.被检项目的报告审定稿、专家意见、原始资料、综合研究资料及质量检查资料等。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地勘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资质单位今后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质延续、变更注册的依据。
2.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资质单位或经检查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条例》和《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3.检查结束后将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附件:
1.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2017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抽查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