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承办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1.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兴安县
国土资源局
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兴政发[2017]3号文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7项)中第一项取消内容取消。)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单位或个人)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市场化运作建设职工住宅)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
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法院申请处置划拨用地)
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企业改制、兼并)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房屋产权转移,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除外)
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划拨性质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适用)
9.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10.转让中的保留划拨方式审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2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
分设为“采矿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2个事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的设定依据调整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修改)”。
2.采矿权延续审批
3.采矿权变更审批
4.采矿权转让审批
5. 采矿权注销审批
3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4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无调整
6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7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
8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分设为“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2个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根据兴政发[2017]3号文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7项)中第2项取消内容取消。)
12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13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14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15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分设为“探矿权转让审批”和“采矿权转让审批”2个事项;“采矿权转让审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采矿权转让审批”的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调整时间: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