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广西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今年3月上旬至8月,对全区所有煤矿(除规划、新建、建设矿井外)进行检查整治,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方案》要求,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方案》强调,各市煤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发挥好有关技术单位的支撑作用,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检查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敢抓敢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同时做好与公安、电力等安委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不整改的,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办法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