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
《兴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兴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1 险情等级
2.2 灾情等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指挥部
3.2 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3.3 专家组
3.4 应急工作组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预防
4.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5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5.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5.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3 应急处置重点
5.4 应急响应中止
5.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技术保障
6.5 应急物资保障
6.6 宣传培训
6.7 监督检查
7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04〕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桂政办函〔2013〕47号)、《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201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2.1 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2 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全县范围内突发小型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和特殊复杂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县行政区域的,报请桂林市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县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
3.1 县指挥部
3.1.1 组成与职责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及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工信商贸局、卫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旅广体局、安全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供电公司、气象局、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武装部、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职责: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挥小型地质灾害;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工作。
3.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助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定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县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县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3.1.3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消防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抢险、消除;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行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并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建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协调桂林地质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
县环保局:负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气、危废、辐射等环境污染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县交通运输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负责组织尽快修复辖区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做好灾区种子、种苗、肥料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发放工作,组织灾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
县工信商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及时识别食品、饮用水、室内空气、公共场所中可能对健康有害的因素,进行健康危险评价。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协调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际旅游饭店、星际乡村旅游区、星际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设施的维护与排险;协调相关部门、相关旅游企业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兴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住建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协助做好灾区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指导灾区倒房重建恢复工作。
3.2 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3 应急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工作组
县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体系及职责具体详见下表
工作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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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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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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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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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救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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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
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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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环保局、文旅广体局、发展改革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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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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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安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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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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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住建局、农业局、工信商贸局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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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灾区政府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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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
监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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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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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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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调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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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维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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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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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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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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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防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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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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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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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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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
保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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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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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兴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安分公司、县交通运输局、武装部、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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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通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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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宣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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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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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文旅广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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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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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
重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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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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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工信商贸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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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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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预防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乡(镇)为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4.1.3 接警与处警
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4.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4.1 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县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Ⅰ级预警响应期间,预警区内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县、乡(镇)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实行零报告制度。
4.4.2 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市、县指挥部向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Ⅱ级预警响应期间,预警区内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县、乡(镇)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实行零报告制度。
4.4.3 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市、县指挥部办公室向预警区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4.4.4 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5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5.1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20分钟内通过电话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6211755)。
5.1.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5.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灾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5.2.1 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数灾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当地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要迅速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
5.2.2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2.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2.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乡(镇)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3 应急处置重点
5.3.1 抢险救人。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以人为本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
5.3.2 安置群众。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5.3.3 抢通保通。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5.3.4 卫生防疫。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撒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3.5 防治次生灾害。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3.6 维护灾区稳定。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4 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的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6.2 应急队伍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6.4 应急技术保障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6.5 应急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6.6 宣传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6.7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7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依照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惩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兴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兴政办〔201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