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摇号选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促进我县地价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摇号选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办[2016]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因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一级市场宗地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估价机构库,对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从入围的土地评估机构中确定评估机构。每2-3年确定一次评估机构入围名单(3-5家),并予公告。
第四条 入围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全国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或桂林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二)近两年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没有不良记录;
(三)通过年度工商年检;
(四)通过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
(五)在本行政区域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入围程序:
(一)由县国土资源局在网上及当地媒体发布公告,面向社会以公开方式邀请评估机构参与选取。
(二)拟参选评估机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不接受来电、口头、传真等方式申请),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3、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相关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5、专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6、近两年来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以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7、近两年来的评估业绩报告;
8、评估机构简介;
9、本行政区域三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资料;
10、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三)评选
1、评选小组组成:由县国土资源局业务会审小组成员及邀请县纪检监察局等领导共同组成。
2、县国土资源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评选小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择优选取四家评估公司作为评估入围受委托的评估中介机构。
3、公示:选取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将评选结果在有形市场上公示。
第六条 评估机构的选择同时要符合评估资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入围后委托评估的期限为2-3年。
第八条 原则以宗地为单位,入围后被选取的评估机构,具体宗地评估由县国土资源局摇号确定。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土地利用管理股负责监督,结果公开,武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受委托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土地评估委托合同》。
第九条 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和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估土地价格,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拟申请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
第十一条 入围土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入围资格,并取消当年和下次的入围申请资格;
(一)项目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二)因违规操作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有明显高评或低评地价不良记录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向拟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透露和商量地价的;
(五)入围期间,如入围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评估报告抽查中被评为五等或在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评估报告抽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费统一按有关收费文件收取。土地评估费待土地出让成交后,直接支付给土地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