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编《技术要求》的必要性
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并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以下简称《广西技术要求》),我区于2015年1月1日已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其中关于方案服务年限与基准期的确定、水土环境污染评估和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等章节内容,《广西技术要求》没有明确要求,因此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进行修编。
二、《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技术要求,取消了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要求,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方案”;
(二)明确由于政策原因、土地使用原因等,造成矿山未能进行建设的,“方案”服务年限可以顺延,并按要求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意见;
(三)明确按部、区、市、县采矿权审批权限分级审查“方案”,并提出“方案”评审具体要求;
(四)明确“方案”评审结果网上公示要求;
(五)明确区、市、县三级对“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督促企业按“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三、《技术要求》主要修订内容
《技术要求》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基本保留了桂国土资发〔2014〕84号文关于“方案”编制的提纲,主要补充内容如下:
(一)补充了第二节方案服务年限与基准期的确定。
(二)补充了第四节术语和定义,对《技术要求》的主要术语进行了定义。
(三)补充了“8.3.3 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现状评估,8.4.4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预测评估,11.1.3水土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11.2.6水土环境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包括物理处置方法和化学处置方法”等节内容。
(四)“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中,补充“1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工程”,
(五)补充了第十二节经费估算,规定了矿山方案编制经费估算技术要求。
(六)附录G编写题纲:补充了“3.2.4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现状评估,3.3.4矿区水土环境污染预测评估”;“6方案工程设计”把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至各项工程设计中,使目标任务具体化、有针对性,补充“6.1.2.3水土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6.1.2.4 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措施,6.1.2.5土地损毁的预防措施,6.2.4水土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内容,要求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土地复垦监测措施分列,补充“6.4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6.5 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补充“9.2 效益分析”一节,对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
(七)附录G报告编写题纲:增加“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章节内容,同时把“4.2.2 土地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一节内容调整至“5.2.1 土地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删除了“5.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目标任务”的内容。
(八)补充了附录N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封面、责任表格式、报告装订顺序。
(九)明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及图形文件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l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分带采用3度或6度分带。
(十)明确矿区土地复垦率应大于或等于80%或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确实达不到的应有充分理由说明。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