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复及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的,提供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5、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规划定点批文及附图。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坐落、身份证类型或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社区或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政府征收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4)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证明;其它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变更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充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住建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宗地界址点坐标图;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继承公证书、遗赠公证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规划部门定点文、定点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盖住建局验收合格专用章);
6、观察使用证(300平方米以上私人)、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及开发商)、建设工程私人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私人);
7、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图、实地察看记录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建筑营业税完税证明。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宗地界址点坐标图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社区、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实体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住建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宗地界址点坐标图;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继承公证书、遗赠公证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住建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9)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拨、调拨、移交决定书;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9、完税证明
10、房管所出具的《档案查询单》。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5、不动产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申请人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关于一户一宅的书面保证材料;
8、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0773-6218083(纪委)
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
4、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关于一户一宅的书面保证材料;
7、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不再申请宅基地书面保证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0773-6218083(纪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
7、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实体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住建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0773-6218083(纪委)
抵押权首次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宗地界址点坐标图、股东会决议;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3)股份公司抵押的,还应提交同意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8、房管所出具的《档案查询单》。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
预购商品抵押预告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办理预购商品抵押预告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界址点坐标图;
5、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现房抵押权约定书;
6、主债权合同;
7、抵押合同;
8、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房管所出具的《档案查询单》。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