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6-136-20170228-0001939 文 号:兴国土资发〔2017〕10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2月28日 主题分类: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 主 题 词: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7/2/28 16:27:45 作者: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289

兴国土资发〔201710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49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77项,调整420项。对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兴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我县行政许可事项225项,其中取消27项,调整198项。根据兴政发[2017]3号文,我局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9项,其中取消3项,调整6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股室各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再纳入政务系统内网、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原有操作规范、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书等一并撤消。


对不列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各股室各单位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事项调整为其它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再造操作规范、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书。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股室各单位要按照调整事项的处理决定,于36日前对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书。

各股室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每项取消或不列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制定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于36日前报送县审改办(设在县编办)备案。

 

附件:1.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2017年226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1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自治区主管

行政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自治区人民政府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国土资源局承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国土资源局承办

国土资源厅

3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厅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

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厅

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2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

分设为“探矿权转让审批”和“采矿权转让审批”2个事项;“采矿权转让审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转让审批”的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土资源厅

3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

分设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2个事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的设定依据调整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

国土资源厅

4

临时用地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厅

5

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厅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分设为“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2个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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