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三)采矿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实施条例》。
审批条件: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申请→办文窗口→地矿处审核→分管局长签发→办文窗口。
审批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完全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行审核。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
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地)地质矿产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分管局长审批→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完全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