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肖建明等三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请示》(兴国土资报〔2017〕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向肖建明、张有明、张瑞英、蒋玉珍、曾军生、彭曙明等人协议出让三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局〔1992〕1号令)及《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兴政发〔2004〕93号)的相关规定,以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你局与上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及时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特此批复。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