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84-99-20100107-0000020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0年1月7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执法监察11111 主 题 词: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表时间:2010/1/7 9:43:05 作者: 来源: 浏览:1046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0、《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2、《钟乳石保护条例》

1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1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

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受理: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理:根据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集体讨论研究处理意见。

3.立案:发现违法行为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调查。

4.调查:调查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5.决定处理意见

6.撤案或移送

7.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有的权利,当事人应有申辩权、质证权、要求举行听证权。

8.听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且在听证的前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9.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10.执行: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于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

12.归档:案件执行结束后,进行案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以备查用。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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