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2017]矿 10号
被 处 罚 人:蒋超
住 址:兴安县兴安镇城郊冠山村委羊尾田村71号
联 系 电 话:181
7268 8288。
你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9月25日,联系炮机老板刘叶,以700元一个小时租用刘叶炮机到蒋超指定的兴安镇冠山村委江田湾村、枧头村、羊尾田村共有的一个叫枫木山的集体山场非法开采石灰岩,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了该违法行为,现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撤离非法采矿设备,炮机司机杨发亮接通知书。2017年9月28日,在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矿的联合行动中再次发现该炮机在原地非法采矿,经过核实,该台炮机从9月25日至9月28日,共打出来大约400吨左右的石灰岩矿,准备卖给石灰窑,目前石灰岩矿在现场尚未拉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对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行内电子汇兑挂帐户 账号:3075012431030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唐连忠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