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2017]矿 6号
被 处 罚 人:兴安县润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蒋秀发
联 系 电 话:183 7739 6988
经查实,你公司的兴安县高尚镇金山顺发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证号:450325014127130136734)在2016年度批准的生产规模为5万吨,但是实际的开采量达22.28万吨,超规模开采17.28万吨,虽然你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补交了143500的采矿权价款,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但是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属于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超规模开采。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采矿许可证、2016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报、2016年度储量年报评审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有积极补交采矿权价款的从轻情节,决定对你公司超规模开采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行内电子汇兑挂帐户 账号:3075012431030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唐连忠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