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7]45号
当 事 人:广西德贝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湘水帝苑4栋一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汤军林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6月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兴安县兴安镇源江村委周家园村非法占用2698.30平方米(4.0474亩)土地新建停车场,经将测量坐标套合兴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兴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范围内占用果园2690.92平方米,占用村庄用地7.38平方米,占地范围有2403.30平方米符合兴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有29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个范围已经全部水泥硬化。你公司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笔录、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2. 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测量范围图;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4.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 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登记备案证(兴发改登字[2016]29号);
7. 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址意见书(兴建技[2017]12号)、定点图等。
我局在2017年8月2日依法分别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主要是为了解决葡萄节临时停车的问题,度假村的其他建设目前尚未施工,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又没有占用耕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又能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有从轻的情节,本着从“三个有利于”的出发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2698.30平方米构筑物;
3、对2698.30平方米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计:2698.30平方米×10元=26983元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行内电子汇兑挂帐户 账号:3075012431030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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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唐连忠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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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