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2017]27号
被处罚单位: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详 细
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兴桂路3号
电 话:18177361280
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我局于2017年1月4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已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供地批文就于2012年3月投资并开始动工改建原省道202线了,占地面积35.12公顷【界址点成果表、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斧子口水利枢纽库区淹没影响省道202改线复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已占用)土地分类面积表】,属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
3.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斧子口水利枢纽淹没影响省道202改线复建工程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斧子口水利枢纽库区淹没影响省道202改线复建工程影像图、兴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10年)局部图、界址点成果表、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斧子口水利枢纽库区淹没影响省道202改线复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已占用)土地分类面积表;
4. 现场违法照片等;
我局于 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 2017年1月16日依法又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你公司并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35.12公顷(351201.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351201.76×5元=175600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户名:行内电子汇兑挂账户,开户行:农合行营业部,帐号:3075012431030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连忠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广场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