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复及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的,提供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5、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规划定点批文及附图。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