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坐落、身份证类型或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社区或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政府征收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4)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证明;其它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变更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充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住建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