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宗地界址点坐标图;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继承公证书、遗赠公证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