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规划部门定点文、定点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盖住建局验收合格专用章);
6、观察使用证(300平方米以上私人)、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及开发商)、建设工程私人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私人);
7、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图、实地察看记录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建筑营业税完税证明。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