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宗地界址点坐标图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社区、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实体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住建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