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 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