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申报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
4、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关于一户一宅的书面保证材料;
7、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不再申请宅基地书面保证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出件->办结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九、投诉电话:0773-6214168(政务中心)0773-6218083(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