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16-120-20180227-0002241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2月27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8/2/27 8:24:34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 浏览:164

桂政土批函〔2018〕4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界首镇宝峰村民委员会、和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0148公顷(有林地0.0029公顷、其他林地0.0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0.197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摩天岭林场白面江分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5004公顷(有林地1.3983公顷、灌木林地0.0295公顷、其他林地0.07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未利用地0.346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0588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由兴安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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