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7-45-20180315-0002257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3月15日 主题分类:矿产管理\采矿权审批事项及结果 主 题 词: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发表时间:2018/3/15 10:16:26 作者: 来源:矿管股 浏览:351

采矿权审批事项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转让采矿权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10、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11、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延续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和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电子化PDF格式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电子化PDF格式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及电子化PDF格式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电子化PDF格式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化PDF格式

9、占用储量登记表及电子化PDF格式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及电子化PDF格式

12、审批权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及电子化PDF格式

2、采矿证正、副本(原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3、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电子化PDF格式

4、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的储量利用情况,保留储量和现有生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电子化PDF格式

5、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证明材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6、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确认、处置的文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电子化PDF格式

2、变更名称申请(变更理由简述,以正式文件上报)及电子化PDF格式

3、采矿证正、副本(原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4、矿山企业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及电子化PDF格式

6、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及电子化PDF格式

7、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的矿山企业,须提交新公司章程及电子化PDF格式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及电子化PDF格式

9、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电子化PDF格式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二、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电子化PDF格式

2、采矿正、副本(原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3、工商营业执照及电子化PDF格式

4、扩大范围部分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文件或地质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电子化PDF格式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及电子化PDF格式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9、矿山开采现状图及电子化PDF格式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扩大部分的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及电子化PDF格式

11、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电子化PDF格式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电子化PDF格式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及电子化PDF格式

转让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转让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将资料退回转让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申请采矿权转让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转让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2、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3、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4、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6、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7、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电子化PDF格式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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