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王建忠、李清秀一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请示》(兴国土资报〔201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向王建忠、李清秀等人协议出让一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局〔1992〕第1号令)及《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兴政发〔2004〕93号)的相关规定,以评估地价的60%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你局与上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及时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特此批复。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 4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