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5-140-20180118-0002350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月18日 主题分类:土地管理\招拍挂信息公告 主 题 词:

兴安县桂兴村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发表时间:2018/1/18 16:56:39 作者: 来源:土地交易中心 浏览:371

挂牌执行人(甲方):兴安县土地交易中心         

竞得人(乙方):桂林欣安电器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兴安县国有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规定,本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乙方在甲方主持进行的2018年01月18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以县规划建设部门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宗地编号为[2017]A012号地块)的公开挂牌交易活动中,以最高报价竞得以下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内容如下 

一、成交标的

地块编号

[2017]A012

土地位置

兴安县桂兴村旁

土地面积

大写壹万伍仟零贰拾捌点玖平方米

小写15028.9平方米,  折合22.57

使用年限

50年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二、成交价款和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1.成交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万元整)。

2.根据挂牌出让文件中竞买须知的约定,竞得人须向兴安县土地交易中心交纳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整(小写:¥5万元整)。

三、成交时间

成交时间为2018年01月1816时整。

四、成交地点: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五、乙方必须按挂牌出让文件的约定并符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与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付款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款

自挂牌成交之日算起十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缴纳成交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 (小写:¥250万元整)。   

竞得人应按期将款项转入下列账户内:

 名:兴安县土地交易中心

开户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兴桂支行

 号:308112010108271620

(二)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自挂牌成交之日算起十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必须缴纳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伍万整(小写:¥5万元整)。

  竞得人应按期将此款项转入下列账户内:

 名:兴安县土地交易中心

开户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兴桂支行

 号:308112010108271620

上述付款方式条款作为与出让人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表述内容。如两者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成交确认书约定内容为准。

七、在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后,乙方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了解相关税收核相关费用政策,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及相关费用。

八、乙方对本次挂牌交易地块现状规划条件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已充分了解,同时对挂牌活动发出的公告、须知、交易条件、竞买过程等一切与成交相关的内容均无异议,本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九、乙方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根据违约事实的不同情况,作出罚款、取消竞得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等甲方认为必要的行动,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本标的因乙方违约后再行出让,再行出让的价款低于原出让价款的,乙方还应补足差额。

1、乙方被发现在竞买过程中存在附件中《竞买须知》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决定取消竞买人竞得结果,没收竞得人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承担导致甲方重新处置地块发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附件中《竞买须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或延期履行付款或不能按时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GF-2008-2601为指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中相关条款表述的定金不适用本成交确认书,但乙方参加竞买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仅视为保证金性质。

3、乙方未能履行本成交确认书第六条约定义务的,甲方保留一个月的等候期,在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将认定乙方放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按照成交约定的付款条件收取的乙方交纳的土地价款不退,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另行处置。

4、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和其他必要义务的,甲方应履行交地义务。甲方按照挂牌出让文件资料确定的交地条件交付土地,不能按时履行交地义务且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和土地成交价款,承担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兴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次挂牌交易甲方发出的公告、须知、土地规划条件、土地现状说明等文件(见附件)以及乙方参加挂牌竞价提供的身份资格、报价应价等,均构成本成交确认书的附件,成为乙方与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据,构成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2017]243号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执行人(章):兴安县土地         竞得人(章):

                 交易中心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地址: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             地址:

 (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0773-6220488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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