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2018年测绘资质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年兴安县测绘资质巡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兴安县测绘资质巡查实施方案》
2018年7月6日
2018年兴安县测绘资质巡查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结合我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桂测发﹝2015﹞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在全县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发现和解决测绘单位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的测绘单位清理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动态监控体系,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 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同时配合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我县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巡查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测绘资质巡查内容为:
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
4、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情况。
9、要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以往申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
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
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
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15日)
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实施方案后,通知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按照巡查的内容,结合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自觉开展自纠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巡查及自治区、市抽查阶段(5月16日-11月30日)
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确定被巡查单位名单,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巡查工作。具体巡查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测绘单位汇报、检查相关资料和台帐等方式进行。在测绘资质巡查过程中,被巡查单位有测绘项目在外地的,巡查单位可以联合或者委托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员及仪器设备等内容的实地核查。受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对查出问题的单位,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巡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书(见附件),按格式要求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存档,作为日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定依据。
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配合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测绘资质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测绘资质巡查的结果将作为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年度公示报告的重要依据。各测绘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接受检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是我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统一监管的重要职责,我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18年测绘巡查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我县级巡查情况书面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测绘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