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兴安县人民政府对应下发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兴政发〔2018〕39号)文件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1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股室要按照调整事项的处理决定,对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书。
相关股室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兴安县县国土资源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018年7月31日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
附件1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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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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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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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层级 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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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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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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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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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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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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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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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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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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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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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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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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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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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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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次和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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