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2-139-20180903-0002551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年2月22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行政审批 主 题 词:

临时用地审批


发表时间:2019/2/22 16:05:27 作者: 来源:局审批办 浏览:149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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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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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226709

监督电话

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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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2号)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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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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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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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以及桂国土资发[2015]82号文的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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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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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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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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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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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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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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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国务院令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编写;

2.材料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申请使用土地是否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是否合理(尽量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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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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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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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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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临时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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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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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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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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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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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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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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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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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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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用地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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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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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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