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7]96号 被处罚人:刘沛发
详细地址:白石乡塘口村委塘口田村
电 话: 13197730237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2月白石乡塘口村委塘口田村在没有相关任何用地手续的批准情况下,擅自搭建厂棚,用于打水泥砖。现经我局实地勘察测量,该厂棚占地面积1274.01平方米,将该测量坐标套合兴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兴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5年调整完善)中,范围内占用水田:1274.01平方米,地表部分硬化,不符合兴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非法占用土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4. 现场违法照片等;
5. 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2017年12月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对在非法占用的1274.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10元罚款,即:1274.01㎡×10元/㎡=12740.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行内电子汇兑挂帐户 账号:3075012431030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唐连忠
电 话:0773-6218000
地 址:兴安县银杏广场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