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明、陈光明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兴安县兴安镇城台路的房产证(兴房权证字第2014008290)号及土地证(兴国用(2005)第050389-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产证、土地证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陈兴明、陈光明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