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9-131-20180123-0002743 文 号:兴国土资监[2018]矿1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月23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执法监察 主 题 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兴国土资监[2018]矿1号


发表时间:2018/1/23 14:26:18 作者: 来源:局执法大队 浏览:78

人:兴安磊鑫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塘市村委胡家洞村

法定 代表人:林奇祥

话:183 7732 8958

你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1月13日利用挖机在兴安县兴安镇塘市村委胡家洞村集体山场盗采页岩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依法分别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矿产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二、并处14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兴安县农合行营业部 户名:行内电子汇兑挂帐户 账号:3075012431030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联系人:唐连忠       

 话:0773-6218000

 址:兴安县银杏路11号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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