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房)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兴国用(2014)第014015-1-2-7-2号
|
潘灵祥、韩志国、 周成国
|
土地使用权
|
"祥瑞花苑"1幢2单元702号房
|
兴安县兴安镇兴桂北路"祥瑞花苑"1幢2单元702号房
|
法院文号:(2018)桂0325执恢15号之一
|
2
|
兴房权证字第2015011286号
|
潘灵祥、韩志国、周成国
|
房屋所有权
|
"祥瑞花苑"1幢2单元702号房
|
兴安县兴安镇兴桂北路"祥瑞花苑"1幢2单元702号房
|
法院文号:(2018)桂0325执恢15号之一
|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