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房)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兴国用(2012)第0120138号
|
杨继哲
|
土地使用权
|
兴龙购物城23幢4单元6层601号房
|
兴安县兴安镇新华路兴龙购物城23幢4单元6层601号房
|
法院文号:(2018)桂0304执恢32号之二
|
2
|
兴房权证字第0018218号
|
杨继哲
|
房屋所有权
|
兴龙购物城23幢4单元6层601号房
|
兴安县兴安镇新华路兴龙购物城23幢4单元6层601号房
|
法院文号:(2018)桂0304执恢32号之二
|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