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之荣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兴安县兴安镇福在村委乙甲村,将证号为:兴(护)集用(1990)字第040528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李之荣
2018年12月3日